文档介绍:内容摘要本文的内容共分三章。第一章是对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历史回顾民族危机,要求反抗外敌,改革现状。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于年案》均由于北洋政府的垮台而未获实施。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保险法分总则、保证金、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会计、法则、附则鹿酢这是两部很重要的保险法律,但国民党政府迫于帝国主义的压力没有颁布旅行日期。抗日战争时期,保险法制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和《保险业法》经过了修改。尽管如此,保险业没有一部公开实施的保险法,为保献,但保险业的发展仅靠制定强制保险法规来发展是不够的,而且会遭保险法制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我国的保险法制建设历史将近一百年。在这近百年的保险法制建设中,我们能从中学习到什么经验和教训,这将有助于我国今后的保险法制建设。现在的保险法规还有些什么缺陷和不足A耸视θ找嫜杆俜⒄沟谋O找担褂Ω弥贫男┍险法规送猓收呋苟匀绾胃愫帽O辗ㄖ平ㄉ韫ぷ魈岢隽俗约旱募解。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为指导思想,反复运用从分析到综合、从具体到抽象、归纳总结等研究方法。及其思考。保险立法开始于清朝末年,新兴的资产阶级面对日益严重的下令斟酌旧律,拟定新律。在保险法律方面,清政府拟定了几部有关的法律,如《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等。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并没有正式颁布实施,但清政府的保险法制建设意识是值得肯定的。北洋政府期间,保险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保险契约法草案》和《保险业法规得到逐步完善。国民党政府于年颁布了《保险法》,内分总则、损害保险、人身保险鹿酢晷姓喊洳剂恕侗O找捣ā罚险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护,这体现了当局政府的软弱性及妥协性。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险法规,对保险公司的公有化作出了贡到保户的抵制。新中国成立后至年,我国的保险业历经“四起三同,其损失最多是退还保费部梢圆煌嘶贡7眩蛭1O辗挥幸G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争议”的解释通常是“各抒已见,互落”,政府对保险业的作用认识不清,保险法制建设停滞不前。从年恢复保险后,保险法制建设工作有了一些进展,但由于保险业独家经营,法制建设还远远不能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要,“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那时的真实写照。年《保险法》的颁布实旋标志着我国保险法制建设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自那以后,一系列配套的保险法规的出台使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为保险业的发展打下了基础。第二章是对我国在保险法制建设工作中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不足进行探讨。我国近几年来在保险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以《保险法》为基本框架,在保险业法方面制定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孕》、《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机动车辆保险单证监制管理规定》等。在保险合同法方面,新《合同法》适用于保险合同。在保险特别法方面,《海商法》中专门有海上保险专章,就有关海上保险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自《保险法》颁布实施至今已将近五年了,它的不合理的方面也逐渐暴露出来。如第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此条款不合理处在于:一是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权的期限。根据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满一年后,投保人由于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已是既成事实,保险人是不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的。二是保险人可以利用“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来投机,因为保险人发觉投保人的过失行为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利用此条款,即保险事故没有发生时就不作出反应,趁此机会赚取保费;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就利用此条款来解除合必须退还保费S秩绲豕娑ā肮赜诒O蘸贤奶蹩睿O杖擞胪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设应有足够的重视。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政府是统治阶级的会应依据《保险法》制定保险配套法规,给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丽不是“法治”。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要搞好保险法制建设工作,首先相辩论”。只要双方对条款的解释意见不一,各抒己见,就属于“有争议”。此条款是否可借鉴我国台湾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契约之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之解释为原则”。另外,第±酢酢酢酢醯纫灿胁缓侠淼牡胤健F渌O辗ü嬉彩侨绱耍纭侗O沾砣管理规定孕》第条,《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第三章是对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些思考。第一节是进一步完善保险配套法规的几点设想。根据目前的情况,还应及时制定的法规有:《再保险管理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条例》、《法定强制保险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法实施细则》、《农业保险法》、《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