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村民宅基用地管理,深入规范用地秩序,保护村民的正当权益,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统一协调的宅基地管理机制,依据陕西省实施措施、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印发落实国土资源部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和中国城镇计划法,结合我县农村建设用地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合用于全县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村民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的组织、调查、初审和上报工作。
xx县建设局负责全县城镇计划的编制和建设手续的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本辖区内村民宅基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和城镇建设计划,是否符合建房条件,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进行逐宗落实。
第四条 城镇居民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县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第五条 果断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要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镇每户不超出一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
平原每户不超出二百平方米三分;
山区每户不超出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
第六条  新农村建设激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和住宅楼面积审查用地。
第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实施预报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各国土资源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计划、xx县县城总体计划、城镇计划,对所需建房户进行调查摸底,以村为单位预报下年度建房户名单。县国土资源局依据预报计划及上级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向各国土资源所下达本年度村民宅基地用地指标。
因地质灾难、洪涝灾难、项目拆迁、旧村改造等原因,需要异地建房的,经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可特事特办。
第八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需遵照以下标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城镇建设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标准;
二坚持节省和集约用地的标准;
坚持实施城镇计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标准;
三坚持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充足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废弃地的标准;
四坚持对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组织进行补充耕地的标准;
五坚持按要求推行审批手续,依法用地的标准。
第九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含有农村户口的村民无宅基地的;
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成法定年纪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按婚姻法相关要求,确需分户建房,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要求标准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难需要搬迁或为实施城镇计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五拟在实施统一计划建设的中心村新建、扩建住房的;
六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或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组员;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超出要求面积的;
三原有住房出租、买卖、赠和的;
四原有住房用以经商办企业的;
五未到法定婚龄,且无独立生活条件的;
六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