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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措施.docx

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2/6/28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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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措施.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措施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增进节省集约用地,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有关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措施。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算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每十二个月年初申请办理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一并将上年度宅基地占用耕地补充状况报审批机关拟定。 第三章 审批和登记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新占宅基地的,应当依法申请,经批准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方可建设;在已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上翻建住宅的,不需要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因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原则的;
  (二)成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来落户人员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人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劫难或实行都市总体筹划、镇总体筹划、乡筹划和村庄筹划,需要搬迁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根据下列原则实行: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运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原则内,制定具体的宅基地面积原则。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异地迁建住房的,建房户应当拆除旧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从属设施,并在新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退出旧宅基地。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其他因素等导致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或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原则的,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民小构成员间转让或退回土地所有权人。
  将宅基地退回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当给合适补偿。不转让或不退回的,不得改建、扩建原住宅,土地所有权人对超过规定原则部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品体措施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行都市总体筹划、镇总体筹划、乡筹划和村庄筹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节宅基地的;
  (二)因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宅基地的;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没有继承人的;
  (四)无合法理由自宅基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起超过2年未动工建设的; (五)擅自变化宅基地用途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收回宅基地,地上有房屋的,应当比照征地拆迁补偿原则给补偿,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重新安排宅基地。
  第三十一条 经登记的宅基地,其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住宅建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否根据批准的面积和用途使用宅基地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成果给公开,供村民小构成员、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