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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定点维修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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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车辆定点维修协议
甲方: 乙方:晋江市青阳新宏达汽车修理厂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送修手续
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以下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送修人、维修项目,经甲方主管领导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3、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二、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4)本厂还提供洗车服务,每部次人民币20元。
三、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4、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福建省机动车维修和技术
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四、结算方式
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2、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 “车辆维修申请单”、 “结算清单”。
3、付款。
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主管领导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