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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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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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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本报记者孙梦口
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已经于1月1日起施行。新规将给医疗机构的病 历管理带来哪些影响?又会给患者带来哪些便利?哪些条款尚存争议?记者就 此采访了长期从事病案管理实践和相关法律研究的权威专家。
身份证号与病案号关联
死亡患者病历复印规定更明确
相较于2002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新规增加了许多细致的条款。如 明确要求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借阅病历须在3日内归还
"新规更加明确、具体,对病历管理中的模糊地带进行了规范,也考虑到了 医疗机构的现实难处。"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医务部主任、病案统计室主任焦建军 教授举例说,新规要求身份证号与病案号相关联,这对纠正目前"一位患者在一 家医疗机构建有多个病历,且多个病历采用不同病案号"的现实情况,将起到积 极作用。焦建军说,很多患者为了报销方便,会用参加医保的亲友的名字就诊, 当患者在治疗期间死亡或遇其他意外情况时,家属才来要求改名,新规的实施有 望减少这些情况的发生。
对于新规中封存病历应签封复制件的规定,北京协和医院病案科主任刘爱民 深表赞同。"在以往的规定中,封存病历一般指的是原件。而如果封存病历时患 者还未完成治疗,医院就难以得知患者的既往病情,这对患者的治疗大为不利。 新规明确,在病历复印件封存后,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这利于维护正常的 诊疗秩序和患者利益。"刘爱民说。
北京医院医务处副处长魏亮瑜认为,对于复印病历的申请人,新规用"死亡 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取代了 2002版规定中的"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 理人",更加明确,也利于操作。
门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保管
专家建议也可由医患协商解决
2002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 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 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而新规明确,门(急)诊 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这算是一个不小的变化。
支持者表示,这样的变化突出了患者权益。焦建军认为,一家大型三甲医院 每年有上百万人次的门诊量,大多数医院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保证这么多门 急诊病案的管理。门诊病历丢失、病案提供不及时,都是医患纠纷的常见起因。
此次新规明确医院可以不承担病历的管理责任,是考虑到了全国绝大多数医院的 实际情况。
持不同意见者则认为,由医院保管门急诊病案,有利于发挥其巨大的科研价 值。以北京协和医院为例,该院很早就建立了大病历制度,要求医务人员为具有 研究意义的门急诊患者建立病历档案。刘爱民介绍,目前该院平均每天有约4500 份大病历由医院保存,如果失去了这一大块资源,对医院学科发展、科研和教学 来讲都是一大损失。此外,患者保存的病历一旦丢失,对医务人员了解患者病情 不利,将影响医疗的连续性。
对于这些争议,魏亮瑜认为,新规中的这一条款除了考虑到大多数医院的现 实,也给患者带来了更多便捷。由患者保存病历,有利于不同医疗机构的医生完 整了解其病情,也能更好地保护患者隐私。而新规同时也兼顾了其他医院的需求, 规定同时提出,"医院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或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 或其法定代表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实际上,由谁保管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医患协商来解决,主动权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