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黑龙江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民事证明标准研究
姓名:于健楠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诉讼法学
指导教师:于海生
20100401
中文摘要为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法治社会转型的需要,我国法院自世纪年代中期以来对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民事诉讼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而民事诉讼证明问题则是整个证据体系中的重要问题。由于证据制度与事实审判方式有着密切的联系,作为证据制度核心问题的证明责任成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乃至整个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诱因。因此,与证明责任直接相关的证明标准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尽管法律上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相关理论并不清晰,导致在证明标准的适用上出现混乱。“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形式真实”、“高度盖然性”、“优势证据”等观念让人无所适从。本文首先对证明标准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证明标准的特征加以分析;然后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探讨了不同时期、不同证据制度、不同法系的证明标准;最后在澄清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确定我国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关键词:证明标准;客观真实;法律真实;高度盖然性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裁判”。这一规定第一次明确的将高度盖然性作为我国民
保眆琣”,”,”;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疭,.,”,.,.”’,”:,盩疭琤保眕.
;籐籉疭:籥
⋯一签名洲骺彳谚当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岁签字日期:岁例年/月签字日期:矽竽辏孙知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签字日期:力幽辍卧虏饺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黑龙江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本人完全了解墨蕉堑太堂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墨蕉堑丕堂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汇编本学位论文。学位论文作者毕业后去向:通讯地址:彳工作单位:导师签名:电话:邮编:,
绪论一、研究的目的及意义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的先进性最终取决于证据制度。证明标准,在诉讼活动中被称之为贯穿整个证明过程的“一条金线’’。一方面,显示了证明标准在诉讼活动中,尤其是在证明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暗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证明标准的艰巨性和重要性。研究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研究证明标准对构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重大。证明标准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理论问题,它与证明责任、证明对象等理论密切联系。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对待证事实负有客观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才需要以卸除证明责任为目的进行证明活动。尽管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也在证明,但他的目的并不在于卸除证明责任,因为他本身并不承担客观证明责任。也就是说,法律并不要求不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达到一定程度,即达到证明标准,但是要求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达到证明标准。如果不能达到,那么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张将被认定为不存在。可见,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联系密切,达到证明标准就能卸除证明责任,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要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能够成为证明对象,进而被证明标准所衡量。证明对象具有有限性。只有那些成为证明对象的事实才能够成为证明标准的适用对象。而在诉讼中案件事实往往不是一个两个事实,而是由一系列实施组成。而证明标准的适用并不是针对每个事实分别适用,而是在对一些列事实组成的案件事实进行完整的、最终的评价之后才予以适用。这有自然的联系到另外一个问题,这些事实的提出是基于当事人的主张故腔诜ü僖乐叭ǖ牡鞑在需要证明的事实提出的过程中,怎样既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又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乓幌盗械奈题的提出直接关系到诉讼模式的建设。在科学的诉讼模式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将得到充分的保障,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会较好实现。绪论
二、文献综述世纪年代的中后期,我国法院开始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制度的现代化。经过持续二十多年的改革,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有了重大变革,从以前片面强调实体公正的法官职权极大地纠问式审判方式,转变为兼顾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