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事诉讼法
第七章 刑事证据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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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分类
第四节 刑事诉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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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概念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
陈述
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供
述和辩解
视听资料
鉴定结论
勘验、检
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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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刑事证据的特征
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
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
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
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
的联系,从而使其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据作用。
作为证据的事实本身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
不是主观想像、猜测或杜撰的。
作为证据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
也是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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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意义
刑事证据
的意义
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没有证据,刑事诉讼活动就无法进行
证据是查明案情的唯一手段,没有证据就无法查明案情.
证据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
证据是迫使犯罪分子
认罪服法的有力武器.
证据是使无罪的人不受
追究的保障.
证据是进行法制教育的
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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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
联合国《禁止酷刑
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公约》第15条规定: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
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
何已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
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
供可用做被控施用酷刑
者刑讯逼供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解
释》第61条明确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
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
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
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
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
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规则》
第265条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
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
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
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
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
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
罪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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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法定形式
刑事证据的七
种法定形式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
陈述
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供
述和辩解
视听资料
鉴定结论
勘验、检
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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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1/4)
概 念
物证的概念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
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内 容
犯罪使用的工具。
犯罪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即犯罪人在作
案过程中留在某些物体上的犯罪痕迹。
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
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
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和查获犯罪分
子的存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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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2/4)
物证的
特征
物证是以其物质属性、
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
案件真实情况的。
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
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
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
不能替代的作用。
很多物证具有对科学技术的
依赖性,不仅其收集和固定要
依赖一定的科技设备,而且
物证内容的揭示,也要进行
检验或者鉴定,才能发挥
其证明作用。
证明范围的狭窄性,是物证
的一个缺陷,通常一个物证
只能证明案件的某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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