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体系名称
法律管理
编码
LM-01-06-01
版本号
2013-01
法律纠纷处理实施细则
公司名称
开发有限公司
批准人
批准依据
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发布范围
普发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1目的
为完善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法律风险 防范、控制和救济机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加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
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发生的各类诉讼、 仲裁或可
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编制依据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LM-01,2011,中国海洋石油总 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LM-01-04,2011,中国海洋石
油总公司。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及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LM-01,
2012,公司。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LM-01-06,2012,公司。
4释义
总公司
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公司
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所属单位
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50%殳权或在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享有多 数表决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等以 及公司和前述企业设立的分公司、项目组、代表处、办事机构等分支机构。
5法律纠纷的处理
公司处理法律纠纷的原则是:声张正义,合法办事;捍卫权利,保护利益; 注意时效,减免损失。
如果发生下列以公司或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 公司法规商务部应 当立即将该法律纠纷的具体情况报告总公司法律部,并根据总公司法律部的决定 移送总公司法律部处理。
a)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法律纠纷;
b)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纠纷;
c) 法律纠纷相对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外法律纠纷;
d) 一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中级人民法院或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受理 的案件以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院受理 的案件;
e)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仲裁机构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仲裁机构 进行仲裁的法律纠纷或临时仲裁;
f)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g) 总公司法律部认为应当直接或牵头处理的法律纠纷,或者公司认为法律
纠纷的性质严重,应当报送总公司法律部直接处理的法律纠纷。
对于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所属单位或公司业务部门应就法律纠纷 涉及的技术、财务等方面问题提出书面意见,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由公司法规商务部统一收集和整理, 视案件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讨论, 在 征求公司法律顾问意见后,将讨论的结果以及法律纠纷的处理策略和建议向公司 管理层报告,由公司管理层对法律纠纷的处理策略和意见进行审议和决定。
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公司法规商务部应根据《中国海洋石油总
公司外部律师聘用规定》聘请外部律师处理,并协助律师收集、整理证据资料, 办理法律手续等文案和程序工作,以保证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有关通知要求准时 提交证据、参加法庭审理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