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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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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1).ppt

上传人:相惜 2021/4/15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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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1).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担保法案例——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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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是好友。2006年初,甲因扩大店面急需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自然人丙借款10万元,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该奥迪车的价值为50万元。在丙占有期间,因丁向丙租用该车,丙未经甲同意,即与丁签订了租赁合同。丁因违章驾驶造成该车灭失,为此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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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1)本案中,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未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依据《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质物价值超过所担保债权数额.但该质押合同只具备成立要件.不具备生效要件,因为质押合同的生效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乙放弃了质物的占有,故乙的质权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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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丙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丙是否有权出租该车?为什么?

甲丙之间存在质权法律关系。丙无权出租该车。质权为担保物权,质权人对质物不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除非是为了保存质物价值的需要,因此,乙无权将该车出租。如同上述.出质人甲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丙提供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且将质物奥迪车交付于丙占有,甲与丙之间的质权生效,甲与丙之间存在质权法律关系。在质权法律关系成立以后,质物的财产所有权仍归出质人所享有,质权人仅享有质物的占有权,依照《担保法解释》第93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