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案例分析 1 短信骚扰——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情简介: 原告崔某与其妻因推销小件塑料制品经常来往于普陀区各海岛,现在虾峙大岙暂住。 2003 年6月 22 日下午一时许, 原告夫妻正在午休, 原告的手机突然收到一条由号码为 13587040xxx 的手机发来的短信: “进的门来笑嘻嘻,三言两语成夫妻,说了半夜知心话,钞票一扔各东西”。原告妻子看到此短信后即怀疑原告有外遇,夫妻发生争吵。原告再三辩白无效后,一怒之下打了妻子,其妻随即离开原告不知去向。为此, 原告开始了寻妻之旅, 几天寻找未果后, 原告于 6月 25 日诉于法院, 要求发短信者赔偿误工损失费 10 00 元,差旅费 300 元,精神损失费 5000 元,合计 6300 元(原告在提交诉状的同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要求法院调查被告 13587040xxx 机主真实身份的申请)。问题: 该案件属于哪种行为?应如何处理? 审理及评析: 法院立案受理后, 6月 30 日,根据原告的申请,经过调查确认 1358704xxxx 号手记的主人系丁某后,通知丁某到法院对其进行了例行询问,并向丁某送达了诉讼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其同意和要求, 于7月4 日开庭调查。审理中, 被告承认向原告发过此短信, 但认为二人素不相识, 确系按错号码, 属误发, 被告承认有过错, 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表示愿适当赔偿原告。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一次性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人民币 1200 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当即付清。案例分析 2甲、乙、丙于 1999 年8月8 日各出资 1 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同年 10月, 甲遇丁, 丁愿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 万元卖给丁。事后, 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 甲即分别给乙、丙各 万元。丁购该画后,于同年 12 月又将画以 5 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依此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 4 万元。戊友已亦爱该画。 2000 年3 月,已以 6 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已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 30 日内付其付费用, 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 扣除费用, 将差额被偿给已。已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又,丁于 1999 年 12 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 2000 年2 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 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 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戊于 2000 年4 月死亡, 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已,要求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 1 万元价款。问题: (1 )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 )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3 )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4 )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已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 (5 )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 (6 )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7 )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 参考答案: (1) 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乙、丙的共有关系;2甲、乙、丙与丁的买卖关系;3 丁与戊的买卖关系;4 戊与已的买卖关系;5 已与庚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 丁与辛间的抵押关系、借货关系; 7 戊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 8 丁与壬、癸的价款清偿关系。(2) 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因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对该画共同享有所有权。甲向乙、丙说明卖画后, 乙、丙未反对而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使效力未定行为有效。因而使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3) 丁与戊之间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 故成立, 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事由, 故该行为有效。丁与戊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 故丁虽交付该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 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 才能转移所有权。(4) 戊将该画卖给已属无权处分, 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已主观上善意, 并支付价款, 属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得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5) 庚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 但留置权行使不当, 已与庚装裱店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 已不按期交付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庚对该画为因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故有留置权。依《提保法》第 87 条之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庚装裱店只给已 30 天期限,故其留置权行使不当,不能通过行使留置权取得该画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