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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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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君。好 2021/4/17 文件大小:10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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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5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得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与市政府办公室《2015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镇政办发〔2015〕14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市级财政资金补贴得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得服务运营单位。
二、补贴范围
市级财政资金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与燃料电池汽车得辖区内消费者给予补贴;对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得辖区内服务运营单位给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补贴30万元/辆;
6-10米纯电动客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 18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得 60%。对应用于城乡公交领域得6—8
米纯电动客车补贴18万元/辆、 8-10米纯电动客车补贴24万元/辆);
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贴15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9万元);
纯电动乘用车轴距大于2、45米每辆补贴3、6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2、7万元、轴距小于2、2米每辆补贴1、5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2、1万元;
燃料电池乘用车(5 座及以下)10、8万元/辆;
燃料电池客车(9 座及以上)27万元/辆; 
10 米以上超级电容、钛酸锂客车9万元/辆。
原则上每辆车省与市购置补贴总额不超过消费者实际支付得购车价款。
(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1200元。 
纳入市财政补贴得新能源汽车产品需满足一定得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
四、补贴分担方式
补贴资金分级负担原则。鉴于省管县财政体制,对三个辖市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地方财政应配套补贴资金由辖市财政全额承担;辖区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所需地方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市、区两级财政分情形负担:属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得,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属企业购买得,按税源属地原则按市、区财政体制比例负担;驻镇单位及社会其她组织、单位购买得,根据单位驻地或税源属地按市、区体制比例负担;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按汽车销售机构(
4S店)税源属地原则与财政体制比例负担;充换电设施得补贴资金,根据服务运营单位注册地、税源属地,按市、区财政体制负担。
五、补贴拨付方式
(一)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二)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资金由汽车销售机构(4S店)税源属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后得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三)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税源属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六、补贴申报材料
各辖区财政部门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交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相关申请材料以及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市直相关单位于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交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
2)、相关申请材料。
(一)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附件3)与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实际支付购车款单据等凭证复印件; 
3、市公安部门核发得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与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用途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得说明;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与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 
6、5年内不转让车辆得承诺;
7、其她需要提供得材料。
(二)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消费者新能源乘用车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人领域)(附件4)与以下材料: 
1、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实际支付购车款单据等凭证复印件; 
3、市公安部门核发得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与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