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检测单位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使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
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日常工作中发现,群
众举报或者上级交办
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
提出立案建议
要求必须二人以上持证并亮证执法,同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负责制作立案审批表,经执法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业务委领导审批是否立案
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并补充相关证据(5个工作日)
负责制作询问笔录或现场勘验笔录,在询问笔录中必须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记载
由法规科对询问笔录,行政立案审批表的审查合格后,报请站长审查签字,报请(业务行政管理部门和委法规处进行核审)(10个工作日)
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法规处分别根据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及资料对处罚适用法律,程序,幅度等进行核审
执法部门根据法规处核审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同时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重大违法案件(对公民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在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对法人或其它组织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在10万元以上)经分管业务委领导审批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讨论;非重大违法案件经分管业务领导审批后,由政策法规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期间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或召开听证会
提交委案件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讨论研究《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案)
由分管法制委领导召集案件执法人员和案件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组成人员讨论研究《行政处罚决定(草案)》,委法规处负责制作《案件讨论笔录》
请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书面审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案)
委政策法规处就案件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研究确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案)》提请委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委领导)书面审定
委政策法规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委主任或委托的委领导签发
执法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负责制作《送达回证》
当事人自动履行结案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案卷归档)
提示:一、工作日不包括周六,周日。二、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纪委监察处22565277,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2833592
此行政处罚流程图,适合用于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以下39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失误出现质量问题的。
未按抗震设计进行监理的。
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的。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