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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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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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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以下统称“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市级审查、分级管理。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的初审,并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
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企业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质检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设施和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第九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取得煤炭经营资格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第十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未申明联系方式,无法告知的除外)。
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审查部门必要时可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