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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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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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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
护整洁、优美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
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城市
规划区、镇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镇容貌
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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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旅游、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民政、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镇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城市管理智慧化建设,建立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字城管系统,不断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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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
强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开展城
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城镇容貌和
环境卫生共建活动,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城镇容
貌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倡导和鼓励社区制定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居民
公约,组织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
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举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话、网络等举报方式,并及时核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二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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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三条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道路、街巷、桥梁、天桥、公园、绿地、广场、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机场、车站、码头、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停车场,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三)报刊亭、公交站亭、户外广告、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路灯、交通信号灯、监控设备等设施和电力、供暖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早市、夜市及其他临时摊点的经营区域,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单位及经营者负责;
(六)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