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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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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业经 2010 年4月 21 日市人民政府第 2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0 年6月1 日起施行。市长赵建才二○一○年四月三十日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90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 规范造价计价行为, 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 是指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约定工程合同价, 编制竣工结算等测算、审核、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 负责管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各类地方定额, 编制建设工程补充定额,核定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 (三) 负责采集、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测算、发布各类建筑安装工程的造价指标、指数; (四) 负责测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 统一管理劳动保险费; (五) 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鉴定、协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 (六) 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和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 (七)负责审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软件; (八)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委托其承办的其他事项。县(市) 、上街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监督和协调作用。第二章计价依据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 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五)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依据。第七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使用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实施统一管理, 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公布。第八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预算补充定额的编制工作。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测算, 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 未经核定不得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第九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 定期测算、发布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第十条建设工程其他费用项目及取费标准发生变动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适时调整并予公布。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第三章造价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