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措施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伴随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建设的步伐正在不停加紧,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应运而生,对建设工程整个过程的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的费用进行了统计。下文是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措施,欢迎阅读!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措施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措施。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国家没有要求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能够参考本措施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决议到完工投产估计或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根据国家和本省要求应该计入的费用。
本措施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和控制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应该遵照正当、客观、公正和老实信用的标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她人的正当权益。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该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含计价规范和标准、计价定额、造价指标和指数、价格信息和工程计价要求等。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公布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其中,计价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公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布本行政区域价格信息;对全省统一计价定额缺项且含有地域特点或工程建设亟需的项目,能够编制公布补充计价定额。
前款要求的价格信息和补充计价定额应该在公布后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立案。
第十条 编制或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该和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应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结果的推广和应用,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编制或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该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其它方法,征求并充足听取工程建设各方和相关教授的意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计价依据。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相关数据标准,包含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标准、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标准等。
第十三条 激励开发、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软件开发单位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该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要求和标准。
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十四条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