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 2007 年 11月 21日 15时 56分 95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计划物价“奶产业”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业发展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07 年 11月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1月1 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七年十一月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奶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奶产业生产经营行为, 保证乳品质量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奶牛养殖,生鲜牛奶生产、销售、收购、加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鲜牛奶,是指未经加工的牛奶。本条例所称奶牛养殖者, 是指饲养奶牛的组织和个人, 包括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散养户。本条例所称奶站, 是指为奶牛养殖者提供机械化挤奶服务或者定点收购生鲜牛奶的场所。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奶产业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轻工等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相互配合, 依法做好奶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奶牛养殖者、奶站和乳品加工企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规范经营行为,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惠互利的协作关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制定奶产业发展规划, 优化奶产业区域布局, 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二章奶牛养殖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奶牛养殖规模化、标准化, 推广科学饲养技术, 提高原料奶质量, 统筹规划奶源基地建设, 完善服务体系,改善奶牛养殖的条件。第八条奶牛养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饲养场所或者圈舍; (二)相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三)同饲养规模相适应的卫生防疫条件; 奶牛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还应当具备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繁育、卫生以及防疫检疫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奶牛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奶牛繁育系谱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良种奶牛进行系谱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畜牧技术推广部门、奶业协会对良种奶牛进行系谱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奶牛良种繁育和推广体系建设, 制定并实施科学的奶牛群体改良计划, 指导奶牛养殖者采用优良品种,提高奶牛遗传品质和奶牛生产水平。第十一条奶牛良种繁育应当使用合格的冻精、胚胎。未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冷冻精液和胚胎。第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奶牛实施免疫接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奶牛疫情进行动态监测。奶牛养殖者发现患有传染性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奶牛, 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动物防疫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第十三条动物防疫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辖区内的种用、乳用奶牛进行疫病检疫普查; 经检疫符合健康条件的奶牛, 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奶牛健康证明》;检疫费用,由县级财政予以保证。第十四条动物防疫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确诊为结核病或者布鲁氏杆菌病的阳性病牛,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奶牛养殖者对结核病或者布鲁氏杆菌病的阳性病牛进行扑杀、销毁, 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补贴。第十五条销售奶牛,销售者应当出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从国外、区外引进奶牛应当在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经检疫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禁止从疫区引进奶牛。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奶牛养殖无公害产地认证, 推进保障牛奶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建设。鼓励奶牛养殖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引导和扶持奶牛养殖者参加奶牛保险, 对参加保险的奶牛养殖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一定的保费补贴。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奶源基地奶牛标准化饲养、疫病防控、饲草种植、青贮饲草(料)收贮、加工利用以及先进实用设备、技术的研究推广和支持, 加强对奶牛养殖者的技术培训。第三章生鲜牛奶的生产、销售、收购和加工第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鲜牛奶生产标准化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质量安全体系和标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鲜牛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