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诉意见书的制作和发表
公诉意见书的制作和发表
一、公诉意见书的特点和功能
公诉意见书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问题集中发表意见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发表公诉意见是法庭辩论的开始。它以起诉书为基础,对起诉书的内容进行说明和补充。公诉人通过发表公诉意见,进一步揭露和证实犯罪,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为法庭辩论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对起诉理由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论证,帮助法庭正确审理案件,从而起到支持公诉的作用;并且通过公诉意见对犯罪原因的分析,对犯罪根源的揭露,对犯罪危害性的阐明,达到张扬法制,教育群众,预防犯罪,促进和谐稳定的目的。公诉意见书的重要性仅次于起诉书,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功能:
1、归纳总结性。公诉意见首先要求公诉人对庭审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活动进行归纳总结。如果将公诉人所举证比喻为布料,那么发表公诉意见就是将布料制成衣服的过程。公诉人要通过归纳总结构建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凸显每份证据的证明价值,强化法庭以及旁听人员对证据的感性认识。美国学者杰利·S·科恩对公诉人总结发言的重要性有精彩的论述:“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已利用很多机会从证人处获得他所需要的证言,后来又提过其他一些问题
,以致证人再也无法改变或修正他的证言了。通常,一些小而有价值的事实,对于所有证据的整个意义,都是被陪审员们忽视的。所以,公诉人在其总结陈述中,就要把证言里的每一条都摘下来,安到被告的罪行上去。原来一些似乎没有意义的事实,都忽然起到它真正的作用了。它们被扭成一根扯不断的绳索,捆住被告去定罪。如果公诉人这个工作做得好,陪审员们就能第一次看出展示罪行的全貌,就能了解审判时所积累起来的证言和证物所包含的意义” 。鉴于我国的庭审制度已经改变为控方当庭向法庭举证的制度,美国学者科恩的这一说法基本上适用于我国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2、论证解释性。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最突出的区别之一是,起诉书是叙述性和确认性的,而公诉意见书则应当具有论证性和解释性。公诉人出庭除了负有举证义务外,还负有说服义务,
恶劣等等,公诉意见书中均可作出分析。此外,还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4、宣传教育性。检察官发表的公诉意见书无论其是否包括专门的法制教育内容,均具有突出的宣传教育性,其中必然包含对法理的阐述,对犯罪及其危害性的指控,对维护法治秩序意义的强调,以及对无理辩解的驳斥等等。从这个意义上,公诉意见书应当是一篇优秀的法治讲演。因此,公诉意见书应当是说理充分的、逻辑清晰的、准确而有力的宣传演讲。公诉人应当象传教士讲经布道一样,利用发表公诉意见的机会,结合案件事实,讲解法律法规,宣传法制精神。
二、当前制作和发表公诉意见书存在的问题
公诉人对公诉意见书的制作和发表必须坚持高标准,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物极必反,由于近年来执法质量检查对文书规范化过分强调,体现在公诉意见书上面,程式化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公诉人的主观能动性,公诉意见书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僵化,影响了公诉人演讲才能的发挥。主要问题有:
1、没有针对具体案件的具体特点,千篇一律。大部分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都是分三大板块,即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与法律适用、法治宣传教育。著名哲学家莱布尼茨说过:“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没有性格完全相同的两个人”。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特点,即使是相同类型的案件,被告人的个体特征、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后果仍具有不可复制性、不可替代性。例如对共同犯罪案件,公诉意见就要与单独犯罪案件有所区别。一般来讲,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比单独犯罪严重,其公诉意见既要着重阐述其全部罪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又要分别论述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主犯的行为对整个犯罪活动起着决定作用。因此,公诉意见对主犯的罪行要作为重点揭深揭透,并要强调指出其应对这一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负责,具体怎样阐述,稍后再讲;而对于从犯、协从犯,则应在阐述共同犯罪全部罪行的同时,具体阐述他们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属地位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又如对惯犯和累犯要与偶犯相区别。对惯犯和累犯,公诉意见应着重阐述其主客观方面的恶性程度,剖析其犯罪的思想和社会历史根源,促使其认罪服法。偶犯则不同,一般来说,偶犯的主观恶性都不是很深。所以,对于偶犯则应侧重分析其犯罪的原因和危害、应当吸取的教训等,促使其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再如对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的也要有所区别。对认罪服法的被告人,公诉意见应充分肯定和鼓励他们认罪服法的态度,指明
其出路,为接受改造、及早回归社会打下基础;对于不认罪、态度不好的被告人,则应在公诉意见中充分揭露其犯罪的罪恶行径,深刻剖析其拒不认罪的狡猾顽固态度,充分交待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指明其顽抗到底的法律后果,敦促其转变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