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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docx

上传人:读书百遍 2021/4/24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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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滥用职权罪

  摘要:对******类罪有了愈加详细的要求,深入完善了******犯罪的外延,拓展了******犯罪的打击范围,表现了中国打击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心和信心,是和相呼应的我国立法。在刑法第388条以后,增加了有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要求,这一要求在社会上叫好之声不绝于耳,在司法界引发不少的争议,到底怎样把握和适用这一罪名,本人认为应在比较中正确把握该罪名的内涵,才能在实践中正确利用。
  关键词:受贿罪;法律适用;实践认定
  中图分类号:D914文件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631202102-0074-02
  一、此罪和彼罪的比较分析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的比较分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和一般受贿罪的共同点是两罪在本质上同属于***犯罪类罪,两罪的犯罪主体全部应该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有意犯罪,犯罪对象表现为财物。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往往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经过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1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同时又破坏了正常性的经济交往,也就是说两罪所侵犯的法益全部是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利用影响力受贿和一般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含有相同性。尽管两罪有很多相同之处,但两罪仍存在细微的不一样,关键表现为以下多个方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关键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关系亲密的人”,犯罪主体是不含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
  。从中国刑法理论来分析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首先它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次又侵犯了公权力的正常运行,扰乱了公权力的运行秩序,受贿罪所侵犯的通常是简单客体,即是国家工作地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一是行为方法不一样。利用影响到力受贿罪的行为人本身并无职权可利用,必需利用她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影响,受贿罪是行为人利用自己含有的职权或地位谋取利益;二是行为复杂程度不一样,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通常包括三方主体或四方主体,即行为人、请托人、实施职务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及被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包括两方主体即行为人和请托人;三是行为要件不一样。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成立要件,而受贿罪则是以“谋取利益”为成立要件。2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斡旋受贿罪的比较分析
  两罪全部表现为行为人从中斡旋说和,为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关系疏通,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两罪也存在不一样之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键表现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即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和“关系亲密的人”,而斡旋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组成斡旋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影响力既能够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亲密关系,也能够来自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又能够来自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斡旋受贿罪的影响力来自于国家工作人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