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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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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 、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 、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 、四肢瘫肌力 4 级以下(含4级)。 4 、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 3 级以下(含3级)。 5 、中度( 含中度) 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 、严重肌肉疾病( 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 、单肢瘫肌力 2 级以下(含2级)。 8 、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 、智能障碍,IQ 测试≤ 45。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 、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 4 级。 2 、单肢瘫肌力 3 级。 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 、智能障碍,IQ 测试 46~ 54。 5 、癫痫大发作每月 3 次以上(含3次)。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 、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 、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 、不完全性失语。 4 、智能障碍,IQ 测试 55~ 84。说明(1) 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 含半年) 系统治疗。(2) 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智能活动丧失。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⑥大小便失禁。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3) 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睁眼昏迷, 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 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 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②缺乏有目的运动, 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 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③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④植物神经障碍, 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4) 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 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 前者为感觉性失语, 后者为运动性失语, 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5)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①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②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③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定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6) 神经系统疾患引起的视力障碍按眼科标准鉴定。(7) 癫痫的诊断要有确切的病史,脑电图显示异常癫痫波。劳动能力鉴定需根据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的发作情况进行判断。癫痫患者一般不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如伴有智能障碍可按智能障碍程度鉴定。精神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 经系统治疗 2 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 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痴呆; 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 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2、患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 5 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 偏执性精神障碍, 妄想牢固,持续 5 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3 、难治性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 5 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 50 岁以上(含 50岁) ,女性 45 岁以上(含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