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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论文关于婚姻法论文有关婚姻法论文-婚姻家族法定位:“独立”抑或“回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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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论文关于婚姻法论文有关婚姻法论文-婚姻家族法定位:“独立”抑或“回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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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论文关于婚姻法论文有关婚姻法论文-婚姻家族法定位:“独立”抑或“回归”.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 婚姻法论文关于婚姻法的论文有关婚姻法的论文: 婚姻家族法的定位: “独立”抑或“回归”[ 摘要] 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并不意味着婚姻家庭法不是私法、权利法, 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调整方法的特殊性, 不改变家事纠纷是民事纠纷的性质。独立部门法的定位不能实现婚姻家庭法研究和立法的基本目标。今后婚姻家庭法归位民法的研究, 应着重于婚姻家庭法与民法总则、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 以消除对“回归论”意图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推进私法自治的“误解”。[ 关键词] 婚姻家庭法;定位;回归民法目前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巫若枝博士在 2009 年第 4 期《法制与社会发展》发表文章《三十年来中国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反思》( 以下简称“巫文”) ,主张婚姻家庭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笔者认为,巫文提出的诸多观点和见解值得商榷。一、“回归论”立论前提与逻辑推论的澄清(一)“回归论”立论前提的澄清 1“回归论”的主要观点。巫文将“回归论”的立论前提概括为:市场经济条件下, 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由伦理关系转变为契约关系,应还婚姻法“私”的面目,“回归民法”。然而, 笔者查阅巫文列举的“回归论”文献资料, 未见此立论前提的“迹象”。笔者还查阅了巫文未列举的“回归论”文献资料,也不见有学者提出上述观点。(1) 巫文列举的“回归论”文献资料的主要观点。就论文类而言,杨大文教授的《新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模式和体系结构》主张目前我国宜选择独立法典式的婚姻家庭法。刘凯湘教授的《界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实质是修改和理解( 婚姻法) 的前提》认为, 婚姻关系当事人所负担的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的特点不改变其私法属性。耿明的《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提出在未来民法典中单列“婚姻家庭篇”或“亲属篇”。就教材类而言,目前,国内各类婚姻家庭法( 亲属法) 教材主张, 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具有相对独立性。研讨类, 梁慧星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指出, 家庭的经济职能日益增强,家庭生活与经济生活无关的旧理论最终被抛弃,亲属法应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法修改论争》的主题是: 法律与道德; 离婚理由; 离婚损害赔偿等, 并未涉及婚姻家庭法的定位问题。(2) 巫文未列举的“回归论”文献资料及主要观点。巫文提出,除了其本人的博士论文外, 唯一以婚姻法定位为讨论对象的论文是耿明的《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其实不然。杨宗仁的《婚姻家庭法应纳入民法体系》也是以婚姻法定位为讨论对象的论文。曹诗权教授的《中国婚姻法的基础性重构》是论证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力作。此外, 还有诸多研讨婚姻家庭法定位问题的文章和论著。基本观点是主张婚姻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 但不否认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更没有将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界定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 2“回归论”的立论前提。综观“回归论”的文献资料,主张婚姻家庭法归位民法的立论前提可归纳为: (1) 婚姻家庭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回归论”者提出, 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经济关系和亲属关系是构成市民社会的两大基本关系,它们既是市民社会的基础,又是民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调整平等的互有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同一性。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