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近来各地劳动争议案件呈快速上涨趋势,其中,因加班工资引发的纠纷成为劳动争议中的"重头戏"。2009年12月,北京市一中院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的统计调研报告显示,2009年劳动争议案件比上年增加了1倍,其中6成以上是讨要加班工资。在上海,该市二中院2009年判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居各类劳动争议案件首位,是法官们公认的"难啃骨头"。
在这类争议中,有一部分是因为法律规定不完善造成的,也有一部分是因为某些用人单位"玩猫腻"造成的。
现象一:
"加班"、"值班"难区分易引争议
2007年1月,马某就职于北京一家保险公司的支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2008年12月,马某退休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加班费等补偿20余万元。因马某已超过退休年龄,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诉。随后,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马某诉称,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经常周末加班,检查员工的工作情况等。由于自己的工作性质和职务特点,还经常陪客户吃饭,以致不能正常休息,所以单位理应支付自己加班费。
保险公司辩称,马某身为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人要求其加班,并且其在周末偶尔去单位也只是简单的检查工作,并不像平时上班那样需要办理公务,就性质而言应属于值班,不应支付加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加班与值班存在本质差别,加班是劳动者除了国家规定的上班时间外,还要针对"同一工作"额外付出一定的劳动;值班则不同,值班的内容一般与工作内容有较大区别,并不具有延续性。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企业在管理实践中有所谓"值班"的说法和做法,但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却没有"值班"的概念,由此导致了此类劳动争议的发生。
近年来,上海、北京高院及劳动部门先后在系统内的会议纪要中对"值班"作出界定,明确了值班只支付"值班津贴",具体标准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而不按加班工资标准。
对于"值班"的定义,两地司法机构基本相同:"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应该说,以上界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对于"值班"与"加班"法律意义上的差别,还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确规定。
现象二:
随意执行"特殊工时"用人单位成被告
袁某于2009年3月到一家个体美容美发店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今年4月,袁某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加班费并获得支持。
美发店不服,请求法院撤销裁决。法院后判决美容店支付袁某加班工资1万余元,驳回了美发店的诉讼请求。
美发店表示,袁某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此外,由于美容美发行业工作时间和性质的特殊性,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袁某在美发店的工作岗位系不定时工作岗位,而且其自愿选择假日提供劳务,因此其无权要求支付加班费。
袁某则说,她每天工作时间远远超过8小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都被安排工作。而且,美发店并没有申请获批执行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