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加班费用的计算怎样才合法
作者: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肇文
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经常会碰到的一个问题,如何计算加班费用?因为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均不是很明确,只是在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一些具体的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呢?其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去思考:1、加班费用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2、证明加班费用是否支付举证责任由谁承担?3、仲裁时效应如何来确定?4、当地法院对支付加班费用的态度怎样?
一、加班费用的计算基数
如某员工每月的工资是5000元,其中在工资结构中包括基本工资3000元、还有全勤奖1000元、还有津贴1000元。如在某月法定节假日上班和每日工作9小时。那么加班费用应如何计算。从这个案例中我们首先可以判断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用,因为每日工作时间超过了国家规定的8个小时,另法定节假日上班,也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用的。但是应按照多少来计算加班费用呢?就需要确定加班费用的计算基数。《劳动法》第44条规定,加班费用是按照工资的150%、300%来支付。通常是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来计算,那么什么是劳动法所指的“工资”?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是否可以理解如上述案例5000元均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是按照3000元基本工资来计算?法律并没有进一步作出明确,所以在实际中计算五花八门,各有各的理解。这里不能不提到2008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显然是带有倾向性的作出了规定,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不利的。该“指导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其认为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如此可以确定为“5000元”,同时接着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什么是正常工资,可以不包括如上1000元全勤奖、1000元的津贴,也就是正常工作时间可以降为“3000元”,接着还规定,“当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该规定告诉用人单位还可以继续与劳动者再进行讨价还价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就是最低工资标准,如广州是“860元/月”。这是立法者、司法者的底线,不能超过,如此看来,该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已经变成“非正常”了。
用人单位第一个要记住的是一定要事先与劳动者约定好加班费用的计算基数,如是不能约定,可以通过单位的薪酬制度作出规定,当然不要低于“860”。如没有约定,就要付出高额的代价。
二、是否支付加班费用的举证责任
加班费用是属于劳动报酬,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举证责任是在用人单位,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劳动者认为单位欠了10万元加班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来提供证据,如考勤表、工资单等来证明劳动者没有加班、或是没有这么长时间的加班、单位已经按照规定支付了加班费用,否则就判用人单位败诉。
1、用人单位平时在管理中不规范,并没有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作出记录,工资单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反映,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
本人代理了一件劳动争议案件。某员工在某公司工作了一个月的时间,具体是负责公司的人事工作,因为用人单位认为所给予的工资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