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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十一号 融资融券、转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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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十一号 融资融券、转融....doc

上传人:1520734578 2014/7/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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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十一号 融资融券、转融....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融通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作为融资融券、转融通标的证券或者担保证券的,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事宜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投资者、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数量,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合并计算:
(一)投资者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二)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
(三)证金公司通过其自有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证金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
上述主体与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证券公司、证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
投资者、证券公司、证金公司持股数量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合并计算,其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权益变动的规则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履行公告、报告及其他义务。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权益变动或收购的公告及报告书中单独披露其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发生的持有股份和股份变动的数量及比例,并就以下情况作出特别说明:
(一)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证金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名称及参与的业务;
(二)投资者向证金公司出借及收回借出证券、投资者通过信用证券账户买入及卖出证券、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出借及收回借出证券导致的股份变动数量及比例;
(三)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由证券公司按照投资者的意见行使;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由证券公司行使;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由证金公司按照证券公司的意见行使;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由证金公司行使;
(四)证金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按照《融资融券办法》、《转融通办法》、《转融通规则》等相关规定关于违约的约定。
第六条投资者、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规定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超过30%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属于免于提出豁免申请情形的除外。
作为转融通业务出借人的投资者,在出借期间未直接或间接增加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