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北京市房屋继承、遗赠登记-法务在线实用指南.doc

格式:doc   页数:4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北京市房屋继承、遗赠登记-法务在线实用指南.doc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4/7/13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北京市房屋继承、遗赠登记-法务在线实用指南.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房屋继承、遗赠登记
地区
北京市
办理事项
北京市房屋继承、遗赠登记
受理机构
区房管局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
6618158
事项管辖部门
北京市政府
办事费用
住宅80/套;
非住房550元/套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
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
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
境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注意事项:
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