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0)普民三(民)初字第3422号.doc

格式:doc   大小:32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0)普民三(民)初字第3422号.doc

上传人:微笑微笑 2021/5/10 文件大小:3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0)普民三(民)初字第3422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0)普民三(民)初字第3422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普民三(民)初字第3422号
  原告田某
  原告田某
  被告田某
  被告罗某
  原告田某、田某与被告罗某、田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国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田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田某,被告罗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田某共同诉称,系争的上海市某四村146号202室房屋产权原为两原告共有。2009年年底,因家庭纠纷,经协商两原告同意低价将该房屋转让给两被告。同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价为人民币420000元,当月22日办妥过户登记手续,至今两被告未交付房款。现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转让款人民币420000元。
  被告田某辩称,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赠与性质。该事实也符合家庭成员之间于2009年12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之约定。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未经过协商房屋价款及支付条件等协商过程,仅参照了缴纳税费的要求及惯例直接就低填写交易价格(按当时的交易价格应为40万元),明显低于实际价值。2010年10月之前,原告也从未向被告主张过购房款。现原告只是了解到两被告之间的诉讼,才提起诉讼,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罗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愿与被告田某共同承担付款义务。现两被告之间的诉讼已审结,本被告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只要收到被告田某的房款21万元,本被告也愿意交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田某、田某及被告田某均系被告罗某之子。系争上海市某四村146号202室房屋最初为原告罗某承租的使用权房,后罗某根据;九四;方案购买系争房屋产权,成为系争房屋产权人。2008年8月2日,罗某与田某、田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到田某、田某名下。2009年12月7日,罗某及其子女在居委会相关人员见证下,签订《协议书》,约定系争房屋产权由田某变更为罗某、由田某变更为田某。该《协议书》还约定了更改条件,主要内容为:1、该房屋的使用权和支配权归罗某所有,田某不得干涉;2、本次过户费用的全部,以及该房地板更新费二分之一(1250元)由田某承担;3、田某损坏的唐三彩马、玻璃等物品按实赔偿并道歉;4、即日起田某保证不得以任何借口去母亲住所吵闹,一旦再发生这种情况,上述房屋母亲名下份额过世后由其他子女均分。若无吵闹发生,罗某名下房产权在罗某过世后产权归属田某,其他子女不得追讨。2009年12月9日,田某、田某作为甲方,罗某、田某作为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09年12月22日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至罗某、田某名下。2009年12月28日两被告领取产权证。
  2009年12月30日,罗某、田某作为卖售人(甲方)、田某作为买受人(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通过该次买卖,系争房屋产权于2010年1月16日变更至田某名下,因田某未向罗某支付合同约定的转让价21万元,契税2150元,2010年3月8日,罗某以田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