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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raojun00001 2021/5/12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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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能力鉴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超能力鉴定

篇一:达标基本要求
一、 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基本条件
1. 具备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
2.煤矿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生产矿井、采区、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未按规定设置;
(2)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3)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4)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现象;
(5)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未按规定建设和管理;
(6)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配置专人负责,实行“班评估,旬检查、月验收”制度。
二、各专业基本条件
1、通风基本条件
生产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瓦斯超限作业;
(2)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矿井必须依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
(3)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并正常运行;
(4)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经论证并批复同意可以不建的除外),瓦斯抽采达标;
(5)通风系统独立,完善,可靠;
(6)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及反风设施;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要,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7)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测定瓦斯涌出量,并按相应瓦斯等级管理。
2、地测防治水基本条件
生产矿井不应存在以下情况:
(1)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措施;
(2)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措施。
3、采煤基本条件
生产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必须有专用回风井;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0m。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2)每个采区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3)采用正规壁式开采;
(4)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同时作业;
(5)极薄煤层炮采工作面长度不得大于80m,机采工作面长度不得大于100m,。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等小型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长度不得超过100m。
生产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掘进工作面数量符合核定要求;
(2)掘进工作面必须根据地质报告编制作业规程;
(3)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4)掘进工作面煤(矸)必须实行机械化装运。
(5)一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9人。
5、机电基本条件
生产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矿井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其中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2)矿井主要通风机、地面固定瓦斯抽采泵房、自救系统的压风机房、井下主水泵房、中央变电所等重要设施、设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3)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4)主排水泵(含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排水管路,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5)提升设备、主通风设备、主排水设备及压风设备等矿井主要设备,必须由具备资质的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且检测合格报告在有效期内。
(6)现场检查考核电器设备,失爆不超过两台(处)。
(7)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
生产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矿井运输无重大责任事故及死亡事故;
(2)各种司机(绞车司机、机车司机、刮板运输机司机、带式输送机司机等)、信号工、司旗工、把钩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全部持证上岗;
(3)无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运输设备;
(4)有便于操作的运输质量检查验收组织、检查制度和奖惩制度。
7、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1)按规定设置“五长”、“五科”、“五队”机构,设置专职部门或明确机构负责煤炭生产过程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煤炭生产过程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数量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2)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准入要求。

安全规章制度应符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