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80219( 颁布时间) 20080401( 实施时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 184 号( 文号) 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核准第三章保障方式第四章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来源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2008 年2月 19 日市人民政府第 2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 2008 年4月1 日起施行。二 00 八年二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步解决,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区、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所辖区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民政、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后, 纳入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县(市) 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由县(市) 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后, 纳入县(市)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经市、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 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二章申请和核准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 (二) 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三) 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标准;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分别由市民政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确定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中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 不得再次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第十条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报。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一名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 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