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
关于《__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 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第一章总则第五条 (一)第一款: 原文:市、县(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意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成区城市管理工作应与总则第二条一致。
建议: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成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第三款 原文:市、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查处。
意见:乡镇应由当地政府负责 建议:市、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查处。
二、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意见:参照__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24条原文: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卫生责任单位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及时指导、监督和检查。此章缺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牵头、抓总作用因此最后增加一条。
建议增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卫生责任人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三、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八条 (一)第三项 原文:建筑物封闭阳(平)台、安装防盗窗不得超出建筑物的设计外沿; 罚则为:第三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意见:无有效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应制订相关措施。
建议:第三十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应强制拆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第五项 原文:禁止在建筑物沿街立面违规开门、开窗或者窗改门。
罚则为:第三十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意见:无有效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应制订相关措施。
建议: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强制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一条 (一)第一款 原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举办活动或者加工制作、销售商品。
罚则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意见:无有效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应制订相关措施。
建议: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强制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第二款: 原文: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并在结束后及时清除废弃物和临时设施。
罚则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意见:无有效措施消除违规行为。
建议: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第三款 原文: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罚则为: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