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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航运业受到严重的冲击,市场运价大幅下跌,很多企业大幅亏损,拖欠船员工资、运费等时有发生,航运业纠纷也日益增加。由于船舶扣押不仅为法院取得管辖权提供了依据,也为海事请求权人实现权利提供了可靠的担保。因此船舶扣押随着航运业纠纷的增加而增加。船舶扣押是海商法领域最具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对及时有效地解决海事、海商纠纷,最大限度保护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船舶扣押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参考有关船舶扣押的中外案例,结合我国海事诉讼实践,综合运用比较分析以及案例分析等论证方法,分析和探讨扣船制度的相关问题,包括两大法系扣船制度和中国扣船制度的构建、船舶“活扣押”的问题,船舶扣押中的担保问题和错误扣船的问题,希望对我国船舶扣押制度的完善有所作用。
本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船舶扣押制度概述。重点分析了两大法系扣船制度和中国扣船制度的构建。英美法系的扣船制度以对物诉讼为基础,大陆法系则强调船舶扣押是一种保全手段。1952年《国际扣船公约》和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是两大法系妥协的产物。中国的船舶扣押制度是在吸收了不同法系船舶扣押制度的优点,及国际公约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构建的。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对我国扣船规定产生深刻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有关扣船部分较好地借鉴了公约的规定。但是海诉法第21条对于船舶扣押申请人的22项海事请求权的规定没有与时俱进;诉讼保全和执行中的扣船的规定都不完善;活扣押适用范围的规定很不科学;担保的返还问题和错误扣船的认定都有值得商榷之处。完善相关问题的研究对我国扣船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分析有关船舶活扣押与死扣押的问题。活扣押可以继续投入营运,创造利润,不影响船舶扣押过程中使用价值的实现,可以避免扣押期间的营运损失。在文中,首先有必要对“活扣押”与“死扣押”进行概述;其次,对活扣押与死扣押进行比较,总结了活扣押的优点和缺点。同时又分析了其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完善活扣押的相关立法;强制设立活扣押保险;建议
4个月为活扣押的期限。
第三章是有关船舶扣押中的担保问题。船舶扣押过程中的担保既包括扣船担保,又包括放船担保。扣船担保是为了防止错误扣船给被申请方造成经济损失而收取的预备赔偿金,往往成为有些国家批准扣船的前提。放船担保是使被扣押船舶获释的基本前提,是采取扣押船舶这种严厉行动的最直接的目的。文中对有关扣船担保和放船担保的异同进行阐述。海诉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放船担保的数额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的规定值得商榷。第2款规定扣船担保申请人应以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的损失来提供担保的数额。
第四章论述了错误扣船的问题。由于船舶价值巨大,一旦被错误扣押,随之引发的经济损失都相当可观,所以对错误扣船进行研究大有必要。本文通过对现行的认定要件进行分析,结合有关船舶扣押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研究如何避免错误扣船的问题,对错误扣船之基本形态、法律性质、法律责任及赔偿范围进行分析。
关键词:船舶扣押,活扣押,担保,错误扣船
ABSTRACT
By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shipping industry, the market freight rates fell sharply, panies in huge losses, arrears crew wages, freight, etc. occur, the shipping industry is also increasing disputes. Arrest of Ships, not only for the court to provide a basis for jurisdiction, but also for the maritime rights of the claimant to achieve a reliable guarantee. Arrest of Ships is the field of maritime law legal system of one of the most unique, effective and timely solution to resolve maritime disputes, the maximum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claim of great importance.
In this paper, the Special Maritime Procedure 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