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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人员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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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人员工作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fy3986758 2016/6/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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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人员工作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渭城区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 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 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 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的工作的行为,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第三条渭城区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调人员, 因工作确需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本部门( 单位) 工作人员不足的。(二) 工作任务较重, 本部门( 单位) 工作人员确实不足,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三) 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 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二) 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 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四)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在 40 周岁(特殊情况除外)以下。第六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 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 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 应提前一周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第七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一) 由借调部门(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 提出借调意见, 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审核。借调意见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承担的业务) 、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等。(二) 借调部门(单位)在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领取《渭城区干部职工借调登记表》,填写有关内容,经借调部门( 单位) 及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实行归口管理, 科级干部、党群口工作人员借调由区委组织部审批, 其余人员由区人社局审批。若借调人员同时涉及党群口和政府口, 则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共同审批。(三) 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将《渭城区干部职工借调登记表》报区委、区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 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一)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管理, 参加借调部门( 单位) 的一切集体活动( 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享受借调部门( 单位) 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二) 借调期间, 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 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三) 借调人员在借调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借调人员的工伤和住院治疗期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四) 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部门( 单位) 工作不足半年的, 在原单位参加考核。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 向原单位反馈; 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部门( 单位) 工作超过半年的, 由借调部门(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定等意见,向原单位反馈。(五) 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 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职工同等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