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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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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WonderB 2021/5/29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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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县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使他们能够在流动中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党内的有关规定和中央、省、地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第四条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三)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 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五条 流出地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流出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党员流出前应对其外出的事由、时间及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要根据党员外出情况主动为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并督促其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登记。
第六条 流入地党组织要积极主动做好流入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对持有效证明的流入党员应及时受理登记并将其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党小组。要按规定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有关内容。对表明党员身份但又没有有效证明的流动人员要积极与流出地党组织联系慎重地开展认定和接收工作。各级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按规定转递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要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党组织创造接收条件并对其接收流动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第七条 各乡镇党委和县民政局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所联系的流动党员群体的组织关系管理工作。要认真负责地受理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党员在落实工作之前需外出的要主动为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并提出相关的管理要求。
党员落实工作单位后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或其所在地党组织。党员6个月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其组织关系在征求本人意见后可转移到党员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相关党组织在做好组织关系管理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党费收缴等工作。
第八条 流动党员要高度重视、按章依规办理组织关系的转移。
外出前应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