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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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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法.doc

上传人:wc69885 2016/6/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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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林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50830( 颁布时间) 20051001( 实施时间)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 164 号( 文号) 吉林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法经 200 5年8月26 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4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05 年 10月1 日起施行。 2005 年8月 30日第一条为加快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 改善城市形象, 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停缓建工程管理工作的决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停缓建工程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停缓建工程项目的认定处置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开发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 负责停缓建工程的确认、处置等日常工作。市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地产、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 配合做好停缓建工程的处置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 2005 年 10月1 日前已存在的, 经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 (一)工程建设项目停止施工超过三年的; (二)超过施工许可证规定竣工日前两年以上未竣工的。停缓建工程项目须经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依法确认, 并经市政府停缓建工程处置领导小组认定。第四条处置停缓建工程项目,可采取要求原建设单位限期建设,现状竣工或由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代为处置等方式进行。(一) 原建设单位无能力按原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的, 须向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提交现状竣工处置方案, 经市政府停缓建工程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 原建设单位无法继续开发建设的, 须向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通过拍卖方式,代为处置; (三) 原建设单位拒不采取限期建设、现状竣工等方式处置又不申请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项目,由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发布公告, 公告期满后代为处置。第五条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须通过拍卖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项目,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原建设单位应在处置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报送该项目的前期手续、债权、债务等情况资料; (二) 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会同财政、债权人及建设单位, 对工程重新启动所需资金、债权、债务的金额、种类、偿还欠款的顺序及比例进行认定、审核; (三) 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告; (四) 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委托拍卖机构, 以市场评估价为依据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作为代为处置的最终结果。第六条限期建设、现状竣工处置的停缓建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前,开发建设单位须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 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前, 由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限期建设、现状竣工或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项目, 工程质量经检测和鉴定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继续建设停缓建工程项目的原建设单位或经拍卖确定的新建设单位须与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公室签订《停缓建工程项目开发建设承诺书》, 载明停缓建工程项目重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施工进度计划、建设资金情况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八条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项目, 其债权、债务由原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新建设单位不承担原建设单位的债权、债务。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