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组织员制度 1. 组织员制度的沿革组织员制度是我们党总结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所确定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工作制度,是随着我们党的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党的队伍的逐步壮大而产生和发展的一项制度。组织员在各级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组织员队伍最早建立于 1945 年。党中央决定, “七大”以后,把批准党员的权限放宽到区以上党委,并规定,审批前上级党组织要派人同发展对象谈话。在这种情况下,为加强发展党员工作力量,实行有效的控制和具体指导,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刘少奇同志在党的七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提出:“要将发展党员的工作,委托给一些完全可靠的、在党的建设上有经验的、思想与作风都很纯正的工作人员去主持……这就是我们党的组织员。每一个区党委、地委、县委以至区委,都应该有这样一些经过考验与训练的组织员,进行经常工作。在决定和批准接收新党员时,各级党委就应该依靠他们去进行详细的谈话及参加审查与介绍等。这样就可以经常接收新党员,又不致使这种工作失去党的领导与控制。”在 1951 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作出了关于发展党员的决议的规定, 明确“党的组织部门,建立管理党员的机构,选拔与训练一批可靠的称职的组织工作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党开始建立组织员制度。但这一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没有很好地实行和坚持下去。 1961 年,中央组织部向党中央报送了《关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的报告》,其中提出重新恢复组织员制度。报告指出: “1951 年以后在县(市)一级实行的组织员制度,对于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起过很好的作用,但最近几年来,绝大多数取消了。我们认为,今后应当把组织员制度重新恢复起来。”这一报告经党中央批准,各地陆续恢复和建立起组织员制度。“文化大革命”中,组织员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组织员制度又得以逐步恢复和发展。1980 年12月,宋任穷同志在中央组织部召开的全国发展党员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为了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保证新党员质量,各地要把组织员制度恢复起来。 1982 年,中央组织部在《发展党员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重申:“为了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各地应把组织员制度恢复起来,挑选一批党性强,适宜做这方面工作的同志担任组织员。”1983 年2 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员教育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恢复组织员制度的必要性。之后,中央组织部又在不同的文件中多次明确要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并提出具体要求。 1990 年8 月,中央组织部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提出:“县以上党委和组织部门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1994 年中央组织部又下发了《关于在县(市、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通高等学校中设置组织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县(市、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通高等学校中设置组织员的任务、管理、编制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各地认真贯彻这些要求,普遍加强了组织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组织员工作机构,配齐配强组织员, 注重充分发挥组织员的作用,保证了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建立一支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组织员队伍,有利于全面正确地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有利于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