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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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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 颁布单位) 19940603( 颁布时间) 19940701( 实施时间) 20041031( 失效时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52号( 文号)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4 年6月3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业机械管理第三章驾驶、操作人员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 系指从事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含拖车) 、联合收获机、内燃机和脱粒机、粉碎机、铡草机等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其他机械。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承担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为建设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服务, 为农机化服务, 为农民服务的原则。第六条农机监理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验、审验、考核和核发牌证; (二) 宣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法规, 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三)对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外行驶或者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查处违章行为; (四)负责统计农机事故和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 (五)围绕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六)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档案。农机监理机关需上路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时,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农机监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 应携带证件, 佩戴标志。第八条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在道路上从事运输时, 由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公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进行管理。上款所列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道路行驶牌证等事项,省公安机关委托省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农业机械管理第九条农业机械的生产单位应当对农业机械的质量负责。生产的农业机械必须经有鉴定权的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第十条对拖拉机、联合收获机、脱粒机实行牌证管理。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前应到当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落户和申领牌证手续。无牌、无证的农业机械不准投入使用。农机监理机关核发牌证时,应对农业机械进行检验。第十一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 所有权转让或者出租到本县以外使用或者户主名称改变时,必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农业机械封存、报废时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封存、报废手续。已封存、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使用。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牌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第十四条农业机械号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农业机械的行驶证或者作业证应随机携带。第十五条对领有牌证的农业机械实行年检制度。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第十六条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机况良好, 安全设备和机件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第十七条拖拉机悬挂、牵引的配套农具,必须与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