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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合同是否生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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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合同是否生效.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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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合同是否生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本案合同是否生效刘建梓[案情]2008 年3月,国家某项重点工程发布《招标文件》进行钢材招标。甲物资公司与乙钢铁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商定由甲公司代理乙公司的钢材参加此项钢材投标。在此基础上,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据《招标文件》于2008 年4月18日签订一份《钢材供应合同》,约定了钢材的名称、数量、价格等,且约定价格在供货期间保持不变。按《招标文件》约定了供货期间为 2008 年5 月1日至 6月30日。合同约定:“本合同自签订时间起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又约定,“合同有效期自甲公司与投标单位正式签订中标合同之日起至 2008 年6月30日,如果甲公司在投标时没有中标,本合同自行失效作废。”后甲公司中标并收到了招标单位下发的《中标通知书》, 而此时恰逢钢材市场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不愿再供应钢材,甲公司无奈放弃了与招标单位签订正式的中标合同,致使投标时交纳的 200 万元投标保证金被没收,造成实际损失。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赔偿投标保证金损失。[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甲公司、乙公司均认为其双方之间签订的《钢材供应合同》为一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是甲公司与招标单位签订正式的中标合同,故本合同并未生效。合议庭对此产生了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已合法成立,但因甲公司与招标单位未签订正式的中标合同而未生效。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 乙公司应承担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是: 。从本案合同约定内容可以看出,合同应自签订之时就已生效, 且是一份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就是“甲公司在投标中没有中标”。本案中,甲公司收到了招标单位的《中标通知书》证明其已经中标,故此解除条件并未成就,合同一直处于生效状态。 。合同中约定的供应期间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交货期均为2008 年5月1日至 2008 年6月30日,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有效期自甲公司与投标单位正式签订中标合同之日起至 2008 年6月30日”应理解为乙公司履行交付钢材义务的期间,而非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 《钢材供应合同》,但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与乙公司已达成了由甲公司代理投标这一合意,且甲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开展了投标工作,故甲公司的投标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