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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渝价2001 34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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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渝价2001 34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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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渝价2001 346.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渝价[2001]346 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根据市政府第 71次常务会决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公布了我市地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列各项收费标准(除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南川市、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城口县、梁平县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其余各区、县(市)对附表列有收费幅度的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无收费幅度的应严格按附表规定标准执行。二、收取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的类区划分如下: 一类区: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 二类区:双桥区、万盛区、万州区、涪陵区、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长寿县、壁山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綦江县、垫江县、梁平县; 三类区:除上述一、二类区以外的其余区、县(自治县、市)。三、征地管理收费和土地登记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地管理收费 l、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站、防疫站、残疾人企业等征用的各类建设用地,除下列情况之外,均应免收征地管理费: (1) 上述单位与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合作、合资、参股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而征用的土地; (2) 上述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为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征用的土地。 2、征地管理费由接受用地单位委托,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具体负责征地工作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收取。没有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土地出让时不得另行加收征地管理费。(二)土地登记费 1、原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中的地籍测绘费列入经营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不再收取。 2、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 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 3、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国营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讯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收 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国有农场、农村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免收土地登记费(不含证书工本费)。 4、土地管理部门在进行换证登记过程中,对属于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应当按土地初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土地变更登记费;对属于单纯换发证书的,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除此之外,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它费用。四、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费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申请勘查登记,办理勘查许可证,按附表 2中一、二类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