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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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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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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安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市食品药监局 发布时间: 2013-09-13  索 引 号: 726306594/7 
关 键 字:法规 主题分类: 其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须持《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注册的地址、按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经营药品。药品零售企业须向市民提供质量合格的药品,开展合理用药的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撤销、缴销和注销工作。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含沣东新城计卫文体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辖区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选址的勘察,配合市局完成对企业的现场检查。
第二章《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发证
第四条 我市药品零售经营实施分类管理,分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经营和乙类非处方药经营两种类型。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必须取得经营方式为零售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可以同时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必须取得经营方式为零售、经营范围为“仅限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人员与培训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2.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1)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须为执业药师。经营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抗生素、生物制品(除疫苗)的,须配备类别为“西药”的执(从)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驻店药师,负责处方审核、调剂和用药咨询工作;同时经营中成药的,驻店药师须具备中成药处方的审核、调剂和用药咨询服务能力。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须配备类别为“中药”的执(从)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驻店药师,负责中药饮片处方的审核、调剂和用药咨询工作;其他中药调剂人员须取得中药调剂相关的执业资格、职称或职业技能鉴定。 
(2)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须配备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的工作经验并经市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上述人员在营业时间内须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质量负责人应具备药学(含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执(从)业药师执业资格,有一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经市局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质量负责人应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管理的工作经验,经市局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在职在岗,不得在企业外兼职,也不得在企业内部兼任采购、营销等业务岗位。 
4.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确保无接触性传染病或可能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的疾病。企业应有完整的职工健康档案。 
、验收、养护、采购和销售的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以上学历(含医药相关专业初、高中等专科以上职业技术学校),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