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航西北地区机场试飞工作管理程序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二○○七年四月二十日民航西北地区机场试飞工作管理程序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场试飞机容、审核和审批第三章试飞的组织与实施第四章试飞结论第五章试飞的宣传报道第六章附则第七章附件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飞行标准民航西北地区机场试飞工作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北地区民用机场建设的试飞项目,确保试飞的安全和质量。根据民用航空机场建设的有关规章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飞工作管理程序。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在西北地区民用新建机场、改扩建机场、机场设施改变、飞行程序方法改变必须进行试飞的机场。第三条机场试飞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的原则(二)试飞质量保证的原则(三)节约的原则第四条试飞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二)民航总局令第129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三)民航总局令第98号《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四)民航局发(1989)21号《民航局颁发<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规定>的通知》(五)民航局发(1990)381号《民航局关于航线和机场试飞规定的补充通知》1飞行标准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六)民航飞发(1997)127号《关于机场试飞内容和记录格式的通知》第二章机场试飞内容、审核和审批第五条试飞内容、项目:(一)检验机场地空通信设备的工作情况;(二)检验机场导航设备的工作情况;(三)检验机场助航灯光工作情况;(四)检验机场跑道道面情况,检查滑行路线和停机坪情况;(五)检验机场飞行区标志、标志牌、标志物标绘、设置情况;(六)检查飞行区内障碍物和机场周围净空情况;(七)验证各跑道方向的进、离场飞行程序,ILS、VOR、NDB等各种仪表进近程序、目视进近程序,验证机场起飞、着陆最低标准;(八)检查机场保障飞行的各种设施及其运行情况;(九)检验机场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的操作和符合性情况;第六条试飞的申请:(一)机场试飞必须由机场建设法人单位或设备法人单位在试飞前20个工作日,向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二)试飞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文件:1、机场的初步验收报告2、导航设施的校验结果报告2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飞行标准3、机场飞行程序、最低标准和机场使用细则的批复4、空军的试飞同意批复5、空管部门的同意函件6、机场的试飞保障组织合格的承诺7、承担试飞任务的航空公司的同意文件第七条试飞申请的审核: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提出的试飞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为第六条要求的内容和管理局各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核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符合规定的试飞申请,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上报民航总局,由民航总局审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试飞申请,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由提出申请的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第八条民航总局负责对机场试飞工作的审批。对有些民航总局授权的机场试飞项目由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批复。第三章试飞的组织与实施第九条机场试飞的组织领导:机场试飞工作是检验机场开航后运行的前期检验,因各种保障设施都处于未正式投产运行的情况,也是一次特殊的运行任务,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成立相关的组织领导机构,责任落实到人,保证试飞工作安全和试飞任务的完成。第十条为了保证机场试飞的安全和正常,机场试飞各有关单位必3飞行标准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须制定本单位的试飞或保证方案,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按照各单位的试飞或试飞保证方案制定试飞工作的统一方案。试飞的具体实施按照管理局的方案统一进行。第十一条管理局试飞方案应在试飞前3个工作日下发各有关部门,最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试飞领导小组的组成(二)试飞的项目和内容(三)试飞的日期、时刻、飞机机型和机号、机组名单(四)试飞的具体方案和飞行方法(五)试飞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六)试飞的具体要求第十二条机场法人的试飞保证方案应在试飞前5个工作日报管理局,最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试飞的领导小组的组成(二)机场各保障单位的保证方案(三)机场各运行设施的试运行情况(四)预报的试飞天气情况第十三条航空公司试飞方案应在试飞前5个工作日报管理局,最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试飞的领导组成(二)试飞的日期、时刻、飞机机型/机号、机组名单(三)飞行航线、航线高度、备降机场、试飞申请、天气标准4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飞行标准(四)试飞的具体方法(五)试飞的特殊情况处置预案和注意事项第十四条试飞的预先准备工作:(一)机场法人的试飞预先准备应在试飞前一天按机场试飞要求的内容完成。并完成机场保障程序的有关业务培训;完成应急保障的演练并形成报告。(二)航空公司的试飞预先准备工作应在选派飞机机组、航线、备降场等前提下,还必须制定试飞具体飞行方案,试飞前一天召开试飞准备会,完成试飞准备工作。(三)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