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本制度的制定目的在于完善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本公司”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以充分保障商事活动的
公允、合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定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指引》”)以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交易和关联方
第三条本制度所言及关联交易系指本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的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
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1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让或受让;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第 1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