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
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
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办法所称控股子
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
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人如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
决;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
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
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项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项第 1 条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项第 1、2、3 条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
内,将具有前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