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
披露等事项,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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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法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
具有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本公司关联交易仅限于关联法人,公司不得与关联自然人发生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
的关联关系的判断或者确认,应当根据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等有
关事项来进行。
第九条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关联方名单。
第三章关联交易及其价格
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
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