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
文档名称:

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格式:docx   大小:160KB   页数:1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上传人:LiJianhua666 2021/6/19 文件大小:16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价管〔2005〕16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区各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实施前,已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继续执行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
宁波市物价局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宁波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服务。
(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化粪池的清理等;
2、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3、公共秩序维护,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4、除房屋本身共有部位和公共设施外业主共有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物业的档案管理;
6、合同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
(二)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服务包括房屋本身的房屋的防水层、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有部位和公用的污水管、雨水管、废水管、空调落水管、电梯、照明、防盗、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
(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提供日常维修养护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阶段以及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普通住宅小区(包括普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基础上规定幅度内确定。
(二)非住宅、高标准住宅以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其中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所称的高标准住宅是指别墅和基本造价超过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补偿基本造价(或重置价格)1倍以上的中高层住宅。属高标准的中高层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额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