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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
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 ( 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 )
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 )主管全
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
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 ( 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
机构 ) 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
签审核证书》。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
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
的证明材料 ;( 三) 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 四)进口国 (地区 )
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 五) 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
可提供有效照片 ;( 六) 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
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
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
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
检验检疫局审批。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
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
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
审核 ; 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十四条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
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
进行检验,并根据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
第十六条对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的内容为:
(一)报检的食品标签是否与经审核的食品标签相符 ;
(二)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食品相符 ;
(三)核定进出口食品标签可否在销售国使用。
第十七条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
准销售,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
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
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
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
定的,不得进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9 年 7 月 30 日公布的《流通环节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