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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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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出进口食品标签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出进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出进口食质量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进口商品检验法》及其推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所有说明物。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对出进口预包装食品 ( 以下简称出进口食品 ) 标签的审察、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 ) 主管全国出进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察、赞同、发证
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 ( 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 ) 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出进口食品标签必定早先经过审察,获取《出进口食品标签审察证书》。
第六条出进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出进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察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察时,须供应予下资料:
( 一) 食品标签审察申请书 ;( 二) 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
的证明资料 ;( 三) 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资料 ;( 四) 进口国 ( 地区 ) 对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 ;( 五) 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供应样张的,可供应有效照片 ;( 六) 需要供应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相同的出进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察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察时,还须供应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拥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察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出进口食品标签审察的申请,并按相关规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资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第十一条出进口食品标签审察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注明的与质量相关的内容可否真实、正确。进口食品标签必定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察 ; 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察。
第十三条经审察吻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
《出进口食品标签审察证书》。
第十四条出进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定供应《出进口食品标签审察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进口食品推行检验时,对付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依照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可否合格。
第十六条对出进口食品标签检验的内容为:
( 一) 报检的食品标签可否与经审察的食品标签吻合 ;
( 二) 食品标签注明内容可否与食品吻合 ;
( 三) 鉴定出进口食品标签可否在销售国使用。
第十七条出进口食品标签未经审察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禁止销售,出口食品禁止出口。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吻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