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
商品房的建设和交易通常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与商品房相
对的一个概念是经济适用房,在香港、澳门、新加坡等地叫“社会
保障住房”。下文是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
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等活
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
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
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商品房
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对商品房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
同做好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设区的市、县 (市)商品
房销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
工许可证 ;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
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
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
(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
(四)业主临时公约 ;
(五) 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
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以及公
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 ;
(七)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
图、分户面积图。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
署的书面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
通知书 ;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
次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
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
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
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商
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
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
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
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并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备案机关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
备案。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可以依法进行转让。买受人已经支付全部
购房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
以配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买受人未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应当征
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买受人和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
同备案的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
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
品房预售款用途的监管。
第十四条商品房现售,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 (一) 、 (二)项规定
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 ;
已确定商品房销售方案 ;
(三)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的商品房总平面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