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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与耕地占用税.ppt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4/7/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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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与耕地占用税.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契税法与耕地占用税法
第六小组
王一茗陈晓倩乔思行丁寒
王美欢杨曜宁韩佳宁夏冬
契税法
一、概念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1997年实行)
二、立法原则及作用
(1) 广辟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2)保护合法产权,避免产权纠纷
为境内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三、征收对象
3. 房屋买卖

(1)房产抵债(按现值)
(2)实物交换房屋(按现值)
(3)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按入股房产现值)
以自有房产作股本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4)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按买价)
4、房屋赠与
5、房屋互换。

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税率:幅度比例税率为3%-5%。具体执行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纳税人和税率
1. 计税依据:不动产的价格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五、应纳税额计算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其计税依据是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
计税依据: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①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税
②城市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