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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txt

上传人:sxlw1984 2014/9/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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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tx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
划转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1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为"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至地方税务部门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上下联动,密切协作,积极稳妥做好"两税"划转工作,确保"两税"征管职能和人员划转平稳有序,"两税"征管业务顺利衔接,"两税"征管工作正常开展。
二、主要工作
(一)划转准备。
编制部门摸清"两税"征管机构基本情况,做好机构设立、编制核定、职能划转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局)做好"两税"人员资格的认定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划转人员、业务、资产等相关信息资料的准备工作。地税部门牵头制定"两税"划转实施方案等。
(二)划转征管职能。
根据皖政办〔2011〕14号文件规定,省、市、县财政部门的"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到同级地税部门,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两税"征管职能一并划转至市县地税部门。
(三)划转人员、编制,成立机构。
"两税"划转人员范围和数量,按皖政办〔2011〕14号文件执行。市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按不超过现有行政编制60%的比例划转人员及编制;县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实有人员6人以上的按不超过现有行政编制50%比例划转人员及编制,5人以下的按不超过2名划转。在市、县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设立的"两税"独立征收机构和征收场所从事"两税"征管工作,使用事业编制的在职、在岗人员,全部划转。

(1)在市、县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从事"两税"征管工作,使用行政编制的在职、在岗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填写《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划转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2)在市、县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设立的"两税"独立征收机构和征收场所从事"两税"征管工作,使用事业编制的在职、在岗征收人员,填写《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划转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从事"两税"征管工作的各类人员不予划转。
上述划转人员受理申请工作由所在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并对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请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15日,逾期不再办理。
另外,对市、县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设立的"两税"独立征收机构和征收场所从事"两税"征管工作的编外聘用人员,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地税部门商财政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其签订重新聘用合同,并确定合适的工资待遇。编外聘用人员按照省财政厅2010年7月底统计的人数206人进行划转,其资格条件审核由财政部门负责。

划转人员资格条件:
(1)截至2010年12月31日,市、县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使用行政编制的在职、在岗"两税"征管人员;
(2)截至2010年12月31日,市、县"两税"独立征收机构和征收场所使用事业编制的在职、在岗征收人员。
划转人员资格审核: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划转人员资格审核,经集体研究确定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填写《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划转汇总表》(附件2),并将个人申请审批表和汇总表,于2011年7月25日前提交市"两税"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其中县在送市"两税"领导小组审查前应提交县"两税"领导小组审核。

市"两税"领导小组将汇总审核后的市、县划转的人员意见(含本方案规定需填报的附件1-3),于2011年7月30日前报省"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复核,由省"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定意见。

根据省"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意见,市县财政、地税部门通过财政部门网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对本辖区拟划转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人员姓名、出生年月、性别、编制性质、职务职级、所在工作部门、参加工作时间、监督电话等,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中对拟划转人员有异议的,由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核实处理。公示情况及核实处理结果,逐级报省"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实际公示划转人员数, 市、县财政局按规定填写《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机构人员编制情况统计表》(附件3),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查、汇总,报省编办。省编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具体核增市、县地税局编制,同时核减市、县财政局编制和所在地行政编制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