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代位继承
【摘 要】本文主要讲述了代位继承概念、特征、性质、渊源; 以及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代位继承的条件。进而,希望为我国 继承法的修订起到一点参照,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为构建和 谐社会出一份力。
【关键词】代位继承 概念 特征 渊源 原因 条件
【目录】
引言 2
一、 代位继承的概念及特征 2
二、 代位继承的渊源 3
三、 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 3
四、 代位继承的性质 4
五、 代位继承的条件 5
六、 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6
七、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18
代位继承是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古罗马市民法中,就 有关规定,现今各国法律,除苏俄外,大多都有此制。主要结合 我国现行法律对代位继承的有关规定,谈谈对我国代位继承制度 的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 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 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 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 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 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2) 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 代位继承;
(3)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 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4) 代位继承人只适合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只 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 并不受辈份限制;
C5)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对被 继承人的遗产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二、 代位继承渊源
代位继承是依据罗马法的按股继承逐步演变过来的。罗 马市民法规定,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受家父权免除的子之子, 从而得到父亲的应继遗产,这种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的 制度逐渐延伸,乃至扩展到旁系血亲。近代很多国家立法《继 承法》时起到了参照作用,但一般国家把代位继承权定位在 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范围内。
三、 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
关于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大体有两种立法例。
1、 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仅以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时死亡为 限。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其 效果是使代位继承人取代被代位人的地位、亲等与权利。”不论被 继承人的现有子女与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该人的子女留下的直系 卑血亲是否具有相同的权利,也不论由于被继承人的所有子女都 先于该人去世,而这些子女留下的直系卑血亲等是否相同,所有 情况,代位继承均允许。我国继承法也属于此种类型。
2、 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不限于被代位人的死亡,继承的拒 绝、继承权的丧失及依契约为继承的放弃均可为代位继承。如《日 本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因符
合第八百九十一条规定、或因废除而丧失其继承权时,其子女代 位其成为继承人。”被继承人未有任何遗嘱,且继承人中一人抛弃 继承权的,其应继份按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情形处理。
四、代位继承的性质
代位继承权的根据是什么?代位继承人系基于被代位人 的权利而继承,还是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而继承?代位权的 性质是什么?关于这些问题,学术界主要有两种学说:
一是固有权说。该学说认为,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来自 自己的固有权利。因此,即使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其直系 卑亲属仍能代位继承。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均系此说。 其中,意大利、瑞士等国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 死亡、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的,其直系卑亲属均得代位继 承;而日本民法仅将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和丧失继承 权作为代位继承发生的根据,若被代位人放弃继承,其直系 卑亲属不能代位继承。
二是代表权说,亦称代位权说。这种理论认为代位继承 人代表被代位继承人行使权利而继承。因此,如果被代位人 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其直系卑亲属即无位可代而不能继 承。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和德国旧时的普通法均采此说。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代位 继承的惟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 进一步明确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 得代位继承。因此,我国现行的继承立法及司法实践采取的 是代表权说。
五、代位继承的条件
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我国代 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 区别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 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