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7
文档名称:

法律法规培训总结法律法规培训材料.doc

格式:doc   大小:29KB   页数:1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法律法规培训总结法律法规培训材料.doc

上传人:WonderA 2021/7/1 文件大小:2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法律法规培训总结法律法规培训材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法规培训总结_法律法规培训材料
孝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法律法规培训材料 20__年8月 “以案释法”:加强渣土、违建、市容市貌管理及处罚 一、渣土、建筑垃圾方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的战略部署,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推进我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问题整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做以下讲解:(供大家共同学****交流) 1、规范和加强建筑垃圾消纳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根据城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城市管理执法局核准,只用于建筑垃圾消纳,严禁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进场。
法律依据:建设部【20__5】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2、规范和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需要回填和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明确具体的处置数量、渣土性质、处置时间等,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明确具体的处置数量、场所、时间和运输线路等;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建设部【20__5】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3、规范和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法律依据:建设部【20__5】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4、规范和加强建筑渣土运输市场管理。建筑垃圾不得交由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具备从事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企业要遵守行业自律,诚信经营,文明施工。
法律依据:建设部【20__5】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5、建立健全建筑渣土处置收费制度。本着“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建立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建设部【20__5】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
6、规范和加强建筑工地和建筑垃圾管理。坚持“服务至上”的管理理念,结合现代科学的数字化城管手段,逐步将所有建筑工地和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消纳场所等全部进行数字化管理,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到位,全程跟踪问效,全面提升管理和服务手段。
7、违反建筑垃圾渣土管理的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建设部【20__5】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